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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所需提供材料

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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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省级以上报纸上在45日内一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后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来源】:
【作者】:倪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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