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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