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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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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外包办〔2008〕2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
为加快全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宿发[2007]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请
请各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根据《2008年度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填报《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到属地软件和服务外包办。
二、申报时间
2008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集中申报分两个时间段,分别为2008年6月和2009年1月。各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于集中申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前将项目申请汇总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企业项目申请材料报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
三、资金审核、拨付
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报请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拨付项目资金。
四、工作要求
请各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认真把握材料上报的时间和质量,对具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和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软件  服务外包  资金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
成员单位。
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
2008年度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贴
1、申报材料:
1)软件及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参加培训合格员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岗位、签名);
3)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提供培训机构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培训材料、培训协议;
5)参加培训合格人员与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2、补贴标准: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出申请,给予培训费用50%的补贴。
二、未入园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未入园企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现有全体员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岗位、签名);
4)企业租用办公房的合同、房租发票复印件。
2、补贴标准:3年内按人均1000/年补贴。
三、生活用房补贴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主要创业人员(仅为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人数、名单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和房租发票复印件。
2、补贴标准:主要创业人员提供免房租公寓或按人均6000/年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补贴房屋租金的50%或按人均1500/年补贴。
四、市场开拓补贴
1、统一组织的市场开拓活动所需资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统一组织开展活动的文件复印件;
3)租用场地的合同、费用凭证复印件。
2、补贴标准:给予场租费用50%的补贴。
五、认证补贴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与软件及服务外包认证机构签署的认证合同复印件;
3)认证证书复印件;
4)费用凭证复印件。
2、补贴标准:通过软件产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5000元补贴;通过CMMI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认证补贴。
六、原创补贴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原创影视动画作品的光盘及相关原创作品认定文件;
3)与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签定的播出原创影视动画作品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费用凭证复印件。
2、补贴标准: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七、出口奖励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本年度和上年度海关出口统计表(加盖海关公章);
3)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结收汇单复印件。
2、补贴标准: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首期出口规模以30万美元为基数),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表彰奖励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2、补贴标准:企业年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市外母、子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九、新设企业补助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人数证明;
3)企业落户园区证明。
2、补贴标准:在本市新设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1000人,补助500万元;达到500-1000人,补助300万元;200-500人,补助100万元;60-200人,补助50万元。
十、企业品牌建设补助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国内外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明、知名品牌的证明材料;
3)所发生申请、审核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2、补贴标准:给予所发生申请、审核费用50%的补助。
十一、国家和省级项目扶持资金配套奖励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扶持资金所需的资料;
3)国家和省级部门同意的文件复印件。
2、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取得的国家和省级项目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十二、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奖励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省级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证书复印件。
2、补贴标准:对取得市级认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省级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互联网基准资费补助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
2、补贴标准:按互联网基准资费的25%补贴。
十四、银行贷款贴息
1、申报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银行出具的收取贷款利息通知单、企业付款凭证复印件。
2、补贴标准:按贷款当年发生利息(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的60%给予补助。
以上申请项目的企业均需另外提交的材料:
1)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验证,由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企业领回原件。)
企业提供的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属财务凭证的另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一式两份)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实施小结
 
项目开始时间
 
项目结束时间
 
实际发生金额
 
申请支持金额
 
本单位郑重声明:
1.提供的所有材料、单据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3.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责任。
 
企业法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汇总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人才培训补贴
办公用房补贴
生活用房补贴
市场开拓补贴
认证补贴
原创补贴
出口奖励
表彰奖励
新设企业补助
品牌建设补助
配套奖励
企业认定奖励
互联网基准资费补助
贷款贴息
合计
(企业名称)
 
 
 
 
 
 
 
 
 
 
 
 
 
 
 
 
 
 
 
 
 
 
 
 
 
 
 
 
 
 
 
 
 
 
 
 
 
 
 
 
 
 
 
 
 
 
 
 
 
 
 
 
 
 
 
 
 
 
 
 
 
 
 
合计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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